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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5328号

赵金先、邓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金先;邓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5328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先,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执行人:邓亮,男,汉族,1989年5月6日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赵金先与被执行人邓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金先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589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邓亮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限定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1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邓亮的银行存款7930.9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930.94元,尚有案款37069.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未受偿。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