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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财保26号

左某、陈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左某;陈皓杰;赵真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财保26号

申请人:左某,女,200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诉讼代理人:黄三妮,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

申请人:陈皓杰,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鲁R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被

申请人:赵真凯,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人左某与被申请人陈皓杰、赵真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浩杰驾驶并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的鲁R9××××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扣押措施,并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保函:编号1371704412019300014)。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陈皓杰驾驶并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的鲁R9××××号小型轿车一辆。被扣车辆在扣押期间继续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并由巨野县瑞麟停车场看管。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左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凡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真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