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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刑初106号

温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温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2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光辉,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乐县。2019年1月23日因无证驾驶被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温光辉在南乐县城关镇西环原生态炖鱼饭店饮酒,后驾驶豫J×××**号的红色北斗星牌轿车沿30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南乐县近德固乡涨库路温吉七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温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温某、计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濮)公(物)鉴(理)字【2019】0157号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南乐县公安局乐公(交)行罚决字【2019】1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光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温光辉无证驾驶机动车,本应从重处罚,鉴于温光辉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利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