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执3469号 申请执行人冯金成,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吴玉凤,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戚朝明,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滕柏钧,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冯金成与被执行人吴玉凤、戚朝明、滕柏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金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5382.33元,诉讼费人民币20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玉凤、戚朝明、滕柏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玉凤、戚朝明、滕柏钧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吴玉凤名下有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滕柏钧有退休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玉凤所有的浙A×××××号小型汽车,得拍卖款人民币41500元;另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退休金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4974.8元。 鉴于被执行人吴玉凤、戚朝明、滕柏钧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三被执行人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时,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金成。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吴玉凤、戚朝明、滕柏钧尚应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50407.53元。 综上,被执行人吴玉凤、戚朝明、滕柏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2执34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务正文)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斯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