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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21执602号

吉祖贵与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祖贵;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21执602号

申请人:吉祖贵,男,1962年9月18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徐文龙,男,1967年8月19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关于吉祖贵申请执行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6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徐文龙分期给付吉祖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对徐文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吉祖贵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文龙、江苏龙祥食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徐文龙所持有的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万股权,后吉祖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到位金额542033.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祖贵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吉祖贵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良骍

代理

审判员  徐 涛

代理

审判员  凌世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