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23民初2081号
原告:蒋宗宝,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胡学斌,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蒋宗宝与被告胡学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蒋宗宝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宗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宗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