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特31号
申请人:兰孝飞,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王孝霞,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志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信,公司员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兰孝飞与王孝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8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申请人兰孝飞31095.4元。
二、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兰孝飞。开户名称:兰孝飞开户行:邮政储蓄即墨支行开户账号:62×××11二、本保单之下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兰孝飞与王孝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