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89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康志闻,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个体,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
被执行人:方康民,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退休职工,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 康志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2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方康民与申请人康志闻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2892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