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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229号

刘亚梅、苏福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梅;苏福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梅,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亚武**。

被执行人:苏福顺,男,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刘亚梅与苏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82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