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梅,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亚武**。
被执行人:苏福顺,男,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刘亚梅与苏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82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