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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2执355号之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雄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联发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6-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海事海商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雄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联发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吴文龙;陈丽芳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

负责人:杨小舟,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雄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梅村路17栋天龙综合楼601。

法定代表人:吴文龙。

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联发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南路42号国贸城市广场A幢2502房。

法定代表人:吴文龙。

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陈丽芳,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雄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联发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吴文龙、陈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94103.47元,申请执行费723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工商、车辆、船舶、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雄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深雄风浚6”、“深雄风抓1”和“深雄风浚3”三轮、被执行人吴文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及陈丽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债权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记员郭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