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27执恢93号 林京莲、胡巨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京莲与被执行人胡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胡巨峰(案外人梁昌春代)已将本案案款328000元交至本院,扣缴本案执行费4190元后,余款32381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林京莲。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巨峰的强制性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意见。据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