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继耀,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袁绳杰,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梁继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82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袁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496.5元,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1166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尹亮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晏雨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