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604执105号 辽宁华安医药有限公司、宽甸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安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甸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安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0445.38元,案件受理费406元。执行费207元已由被执行人宽甸慷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18)辽0604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刘志军 执行员 刘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