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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259号之一

刘建磊、吴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磊;吴聪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吴聪,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刘建磊申请执行吴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吴聪应返还欠款16.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22日,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在新郑市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3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吴聪与乔永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乔永淼名下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6、于2019年4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吴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乔东亮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