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破申3号
申请人:赖荣峥,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鸿浩。
被
申请人:中山市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2018年6月14日,赖荣峥以中山市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川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通知了川田公司。川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川田公司系2013年12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登记股东有何某某和李丹丹,李丹丹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村东阜路35号三楼之一,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生产、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赖荣峥与川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令川田公司向赖荣峥支付拖欠的货款2075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757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川田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赖荣峥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本市辖区主要金融机构、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川田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川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川田公司的经营场所调查,亦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赖荣峥未能向本院提供川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中二法执字第282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赖荣峥称川田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川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属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川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属破产适格主体。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经确定赖荣峥对川田公司享有债权,现川田公司未能清偿该到期债务,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备清偿能力,故赖荣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赖荣峥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川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登烽
审判员 梁 瑜
审判员 钟春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晶晶黄毅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