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2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王贯卫,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
被执行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玉锦,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贯卫与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贯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即被执行人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王贯卫40万元,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19万元后王贯卫同意解除中南国际城3号楼2单元803商品房的担保抵押。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下余欠款后王贯卫同意解除中南国际城3号楼2单元1901、2003两套商品房的担保抵押。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证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宋忠辉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富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