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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3531号

罗代琼郑宗英与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代琼;郑宗英;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3531号

原告:罗代琼,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郑宗英,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林,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罗代琼、郑宗英与被告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代琼、郑宗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代琼、郑宗英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代琼、郑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代琼、郑宗英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鸿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