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3531号
原告:罗代琼,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郑宗英,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林,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罗代琼、郑宗英与被告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代琼、郑宗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代琼、郑宗英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代琼、郑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代琼、郑宗英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鸿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