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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民初95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韩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韩镇;韩培云;程佃连;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958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海涌,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韩镇,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保全人:韩培云,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保全人:程佃连,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保全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恒联大厦**楼8&mdash楼。

法定代表人:苑青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被告韩镇、韩培云、程佃连、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74535.41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以银行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韩镇、韩培云、程佃连、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4535.41元。如账户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二、查封被保全人韩镇位于安丘市××路××号××公寓××栋××单元××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0××2号)。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2393元,由申请保全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