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丹,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孟令艳,女,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肖丹与被执行人孟令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孟令艳给付肖丹劳务工资款10900元,并支付公告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肖丹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孟令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肖丹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孟令艳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令艳所有的皖F×××××大众牌车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孟令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肖丹,要求其提供孟令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肖丹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1125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轮候查封孟令艳名下车辆,未发现孟令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肖丹也未能提供孟令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宁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