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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财保139号

朱迎冬、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迎冬;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139号 申请人朱迎冬,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申请人李敏,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申请人朱迎冬因与被申请人李敏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迎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敏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