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18756号
原告:陈喆,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厦门嵘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K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394Y6F。
法定代表人:胡思兰。 原告陈喆与被告厦门嵘聚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嵘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嵘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嵘聚公司给陈喆开具解除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事实与理由:陈喆与嵘聚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市政工程师聘用三年的有偿合同,合同签订第一年嵘聚公司按合同要求办理事宜,但在合同签订第一年到期日时嵘聚公司期间提出不继续合作下去,退还了陈喆的证书、证件,陈喆也同意可以终止合同。但嵘聚公司却一直不给予配合办理解聘事项,导致陈喆无法到新单位工作。现工作都是带证上班的,没有证书都不被正式录用。嵘聚公司不配合办理解聘也不给予聘用费用,打电话过去嵘聚公司也不接电话。陈喆叫朋友和亲人一起帮忙打电话给嵘聚公司也联系不上,一直不接电话。嵘聚公司不肯解聘也不肯给予费用。到现在也不接电话,现在电话变得空号。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嵘聚公司未进行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嵘聚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其股东为胡思兰和胡庆伟。2017年5月25日,陈喆与嵘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陈喆证书名称和专业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工程专业)+安全员B证+中工市政工程师。社保情况说明:三明社保。嵘聚公司有偿使用陈喆证书的期限为三年,自注册到嵘聚公司名下之日(即建设部门网上正式公告之日)起计。完成注册后,陈喆同意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交由嵘聚公司管理,嵘聚公司应妥善加以保管。注册执业章及其毕业证书由陈喆自行保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合同一方负责。如果双方在合同期内需要变动合同,应本着相互支持和理解的原则,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变动合同。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嵘聚公司应提前三十日给陈喆出具解除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合同到期即返还陈喆留存在嵘聚公司的所有证明文件及证书原件,包括无条件退还安全员B证,不得要求陈喆退还安全员报名等相关费用。如果逾期嵘聚公司不能及时为陈喆变更,嵘聚公司需要以每个月壹仟元的费用补贴给陈喆。在下列情况下,陈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嵘聚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报酬;(2)由于嵘聚公司原因,初始注册不成功;(3)嵘聚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由胡庆伟、陈喆签字和并加盖嵘聚公司公章。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嵘聚公司为陈喆缴纳社会保险。 经查明,陈喆仅将证书挂靠在嵘聚公司,并未在嵘聚公司上班,而是在东南建筑设计院上班。后双方于2018年5月提前终止合同,嵘聚公司退还了陈喆挂靠的证书、证件。但嵘聚公司一直未配合办理解聘事项,也不支付聘用费用。2018年10月16日,陈喆向厦门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不属劳动争议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后陈喆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喆提供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等证据以及法庭笔录为证。嵘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应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陈喆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双方仅存在挂靠证书的合同关系,陈喆亦并未实际为嵘聚公司提供劳动,不宜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的解除合同条款,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嵘聚公司应提前三十日给陈喆出具解除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现陈喆提出双方已于2018年5月解除了合同,嵘聚公司退还了挂靠的证书、证件,但未向其开具解除证明等转注册证明,也未向其另行再支付挂靠费用,嵘聚公司未到庭应诉,提出反驳证据,本院对陈喆主张的合同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嵘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陈喆出具解除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现嵘聚公司仅退还证书、证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出具解除证明、执业道德证明等转注册证明义务。对于陈喆要求嵘聚公司出具解除证明、执业道德证明等转注册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厦门嵘聚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陈喆开具解除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嵘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建发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
书 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