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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刑初39号

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3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娟、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鞠某某以急需钱做生意为由,伪造一个盖有翁牛特旗城镇房屋产权中心和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印章的鞠某某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并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向韩某借款149500元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一组,证人韩某、安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同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谋取利益、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韩某、安某等人的证言,物证,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红公安司法鉴字(2016)69号、47号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萨初荣贵

审 判 员  张 立 鹏

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 文 芳本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