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96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6850415R。
负责人:陈强。
被执行人:厦门中宏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1732Y。
法定代表人:卓金本。
被执行人: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3801室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3228E。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
被执行人: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B塔)幢四十五层B4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5373955M。
法定代表人:王巧儿。
被执行人:泉州中骐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东侧泉州第一医院城东新址南侧中骏裕景湾15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2255578B。
法定代表人:卓金本。
被执行人:邱旭斌(英文名:QIUXUBIN),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加拿大公民,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王巧儿,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邱辉足,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卓碧莲(英文名:ZHOUBILIAN),女,1958年1月7日出生,加拿大公民,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执2968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部分被执行人的主要经营地及财产均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代理
审判员 曾晓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