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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7民初1560号

陈元红与肖老五、白冰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元红;肖老五;白冰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560号

原告:陈元红,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肖老五,男,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白冰颖,女,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陈元红诉被告肖老五、白冰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元红于2019年4月11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元红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陈元红负担。

审判员  安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林林

书记员刘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