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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888号

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马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建功,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2号楼10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焦建功,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歌,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波,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晓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马晓波为取得英国永久居民身份,找到焦建功与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之间是否签订有书面的服务协议,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将取得英国永久居民身份所需要的条件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过马晓波,究竟是焦建功还是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晓波之间存在服务协议关系。马晓波找到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取得英国永久居民身份,其目的没有达到,而一审法院判决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向马晓波返还服务费6万元,该判决数额的依据是什么。上述基本事实均需要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建功、河南欧英移民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晓明

审判员  周艺军

审判员  邱平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