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795号
原告:何坤,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告:孙义海,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何坤与被告孙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何坤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坤撤回对被告孙义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何坤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