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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3民初795号

何坤与孙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坤;孙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795号

原告:何坤,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告:孙义海,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何坤与被告孙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何坤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坤撤回对被告孙义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何坤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