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3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渔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60809565Q(1-1)。
法定代表人:陈天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闯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程文明,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
申请人:胡忠英,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文明、胡忠英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皖J×××××)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程文明、胡忠英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新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