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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9执205号

张奇珍、蔡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奇珍;蔡序良;任海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9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张奇珍,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蔡序良,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灵石县。

被执行人:任海风,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灵石县。本院在执行张奇珍与蔡序良、任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晋0729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序良、任海风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序良、任海风有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