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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01执3号

彭翔荣、石小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翔荣;石小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310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彭翔荣,女,土家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住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石小舟,男,苗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省吉首市。彭翔荣申请石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8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翔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