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310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彭翔荣,女,土家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住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石小舟,男,苗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省吉首市。彭翔荣申请石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8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翔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