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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395号之一

李高红与巩留命、赵建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高红;巩留命;赵建光;赵红雁;赵红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395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红,男,1963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留命,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雁,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喜,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李高红因与被上诉人巩留命、赵建光、赵红雁、赵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高红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高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高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2元,减半收取15996元,由上诉人李高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李永刚

审判员 周 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子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