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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1341号之一

胡硕、林旭霞、谢达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硕;林旭霞;谢达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硕,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林旭霞,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谢达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1972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林旭霞、谢达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19720号裁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