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481号
原告:李书玉,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荣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荣尧,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李书玉与被告林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书玉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玉自愿撤回对被告林荣尧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由原告李书玉负担。
审判员 陈小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艳
书记员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