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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6民初481号

李书玉与林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书玉;林荣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481号

原告:李书玉,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荣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荣尧,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李书玉与被告林荣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书玉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玉自愿撤回对被告林荣尧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由原告李书玉负担。

审判员  陈小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艳

书记员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