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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02刑初684号

胡某1、彭某甲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当事人
胡某1;彭某甲;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1002刑初684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1,绰号“凯某”,男,1999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2018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斌,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甲,绰号“胖子”,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猴子”、“亮仔”、“胜亮”、“亮亮”,男,1999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8〕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4月10日公开开庭,与共同犯罪的其他三件案件合并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颖、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及其辩护人杨斌、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3月4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3月5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4月4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罪2017年12月11日上午,曾金林(另案处理)、周志军(另案处理)、朱益武(在逃)、“平平”(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到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堡村周氏沙场装沙,与邹舜(另案处理)、李俊民(刑事拘留)等人发生争执,曾金林打了邹舜几巴掌,邹舜将此情况告知江鹏(另案处理),江鹏迅速赶到砂场,与邹舜、何辉凡(另案处理)、李俊民等四人一起拿砍刀追杀曾金林一方,未追到。后来江鹏便打电话给曾金林约架,与此同时,江鹏打电话叫被告人胡某1过来帮忙打架。曾金林气不过,遂叫周志军邀集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过来帮忙打架。随后,曾金林纠集周志军、彭某甲、吴某甲、“毛毛”、“星星”(二人真实身份不详)及“毛毛”、“星星”带来的伢仔等人持砍刀、水果刀等凶器到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堡村辉煌农庄饭店找江鹏、邹舜一方打架,打架过程中,曾金林一方将江鹏一方的朋友张某砍伤,并且砸坏江鹏停在饭店门口的一辆白色帝豪小轿车。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同案人曾金林、周志军、江鹏、邹舜、何辉凡,证人黄某、万某、胡某2、车跃辉、陈某、曹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1、彭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2017年6月份,江鹏伙同邹舜、被告人胡某1等人多次到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堡村周氏砂场采取堵路、拦车子、恐吓采砂场的采砂工人等方式,以此向砂场老板曹某索要钱财,曹某被迫每月支付2000元钱到江鹏的银行账户上,截止2018年5月份共计支付了17000元钱给江鹏。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同案犯邹舜、证人汪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与辩解。

三、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3日下午14时许,江鹏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堡村往江家村的方向与被害人徐某1因让路发生口角,江鹏遂拿砍刀将徐某1的三轮电动车的后门玻璃砸碎。后江鹏觉得不解气,遂纠集邹舜、被告人胡某1持两把关公刀、一把鱼叉到徐某1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的家中,将徐某1弟弟家的玻璃、椅子、凳子给砸了,同时将被害人徐某2打倒在地。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同案人邹舜、证人付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1、徐某2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以江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邹舜、被告人胡某1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江鹏、邹舜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胡某1属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

被告人胡某1等人与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1伙同江鹏、邹舜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到砂场堵路、闹事,借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1辩解敲诈勒索是江鹏要他做的,当时自己未成年;寻衅滋事中没有打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不持异议。辩护人杨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某1在聚众斗殴中属从犯。2.敲诈勒索案发时,被告人胡某1未满18周岁,受指使参与不知道江鹏的目的。3.寻衅滋事案中殴打被害人证据不足,该案情节轻微,不应该认定为犯罪。4、其亲属告诉公安机关胡某1的行踪,要求公安机关抓捕。可视为投案自首。

被告人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胡某1通过邹舜认识江鹏(二人另案处理),便和邹舜跟着江鹏。之后何辉凡、李俊民(二人另案处理)也跟着江鹏,都听从江鹏的指使行事,获取好处。江鹏笼络、纠集邹舜、胡某1、何辉凡、李俊民等人,经常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周司砂场强行拦车、敲诈勒索,在当地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聚众斗殴,形成以江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沙石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集团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2017年12月11日上午,曾金林(另案处理)、周志军(已判刑)、朱益武(在逃)、“平平”(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到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堡村周司砂场装沙,邹舜、李俊民、何辉凡等人在江鹏的授意下不让装沙,双方发生争执,曾金林打了邹舜几巴掌。邹舜将此情况告知江鹏,江鹏速赶到砂场,与邹舜、何辉凡、李俊民等四人一起拿砍刀追杀曾金林一方未果。后江鹏打电话给曾金林约架,又打电话叫胡某1帮忙打架并开车到接,江鹏纠集了邹舜、胡某1、何辉凡、李俊民等人,同时也准备了数把长刀,在罗湖镇铁堡村辉煌农庄饭店等候曾金林等人,后江鹏邀朋友张某过去拿钱,并留其吃饭。与此同时,曾金林意图报复,遂叫周志军邀人,周志军邀集彭某甲、吴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帮忙打架。随后,曾金林纠集周志军、彭某甲、吴某甲、“毛毛”、“星星”(二人真实身份不详)及“毛毛”、“星星”带来的伢仔等人。曾金林提供砍刀、水果刀等凶器,还自带了一把玩具手枪。当日中午,曾金林驾车带领三辆汽车找江鹏一方斗殴。行至罗湖镇铁堡村辉煌农庄饭店时,曾金林发现停在饭店门口江鹏的白色帝豪汽车,持玩具手枪冲在前面,邹舜、何辉凡等人下楼拿刀时见状呼喊“对方有枪”,江鹏一方人员遂逃跑躲藏。曾金林带人拦截到被害人张某,曾金林带人将其砍伤。因未寻到江鹏等人,曾金林又带人打砸了江鹏的汽车。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肩峰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又查明,案发后曾金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六万元损失,被害人对曾金林及参与斗殴人员均予以谅解。

二、敲诈勒索罪2017年6月份,江鹏、邹舜伙同被告人胡某1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保村周司砂场采取拦车、堵路、恐吓砂场采砂工人的方式阻止采砂,以此向砂场老板曹某索要钱财,曹某被迫每月支付2000元转到江鹏的银行账户,截止2018年5月共计支付了17000元人民币给江鹏。还查明,案发后江鹏的亲属赔偿了曹某人民币16000元。

三、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3日下午14时许,江鹏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铁堡村往江家村的方向与被害人徐某1因让路发生口角,江鹏拿砍刀将徐某1的三轮电动车的后门玻璃砸碎。后江鹏觉得不解气,纠集邹舜及被告人胡某1持两把关公刀、一把鱼叉到徐某1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的家中,砸毁徐某1弟弟家的玻璃、椅子、凳子,同时将被害人徐某2打倒在地。还查明,案发后徐某1得到1400元赔偿,对江鹏予以谅解。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胡某1被抓获。2018年6月4日、5日,彭某甲、吴某甲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查明,2018年4月20日,胡某1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及证实: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胡某1在家中被抓获;2018年6月4日,彭某甲到临川分局投案;2018年6月5日,吴某甲到临川分局投案。2、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证实:犯罪时,胡某1、彭某甲、吴某甲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胡某1在敲诈勒索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曾金林持有的弹珠仿真手枪一把。4、110警情信息证实:2017年10月3日下午15时左右,被害人徐某1报警称其骑三轮摩托车从铁堡江家路过,江鹏的汽车停在路中间挡住了路,双方因交通问题发生冲突,江鹏将徐某1的车反光镜损坏,事后江鹏又带人到徐某1家中找麻烦,公安机关作民事纠纷处理。5、曹某的银行流水账目证实:曹某分别在2017年7月6日和24日分别转了2000元,8月16日和29日分别转了1000元,10月7日转了4000元,11月25日和12月26日分别转了3000元和2000元,2018年5月20日转了2000元。上述款项均转给了江鹏。6、物证照片证实:三轮电动车被打砸的事实。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4月20日,胡某1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两份、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若干张证实:现场有斗殴痕迹,天花板上有一处喇叭状的弹着点痕迹,门上有多处砍痕,现场有遗落的大刀、铁棍及红色斑迹等。2019年1月24日出具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技侦人员表示对在饭店中央大厅天花板上发现的喇叭状痕迹是否为弹着点无法明确认定,该痕迹只能是疑似弹着点痕迹。9、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鉴中心[2017]伤鉴字第S228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头部、胸部损伤符合锐性等外力作用形成;张某因外伤致左肩峰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0、曾金林的辨认笔录证实:参与打架的“胖子”即彭某甲,“猴子”即吴某甲。11、江鹏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是曾金林,辨认出张某及同伙邹舜、何辉凡、胡某1。12、邹舜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是曾金林,辨认出同伙江鹏、何辉凡、胡某1、“鸭比”是李俊民,以及朱益武。13、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打架一方带头人“矮子”即曾金林,当时拿“六四式手枪”指着他,辨认出江鹏。14、曹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即曾金林,“水牛”即江鹏。江鹏带邹舜、胡某1、何辉凡到沙场闹事。15、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即曾金林,“水牛”即江鹏。16、胡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参与斗殴的人有江鹏、“矮子”(曾金林)、何辉凡、邹舜、“鸭比”(李俊民),辨认出张某。17、彭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即曾金林、“金子”即周志军。18、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即曾金林、“金子”即周志军、“胖子”即彭某甲。19、何辉凡的辨认笔录证实:“矮子”即曾金林、“小猪仔”即朱益武、“鸭比”即李俊民。20、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江鹏是打砸三轮车及家里物品的人,邹舜、胡某1是江鹏带去打砸的人。21、徐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江鹏带邹舜、胡某1到徐天凯家打砸。22、同案人曾金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10日晚上打“莽子”电话,让其通知周志军帮装沙,200元一天。次日早上,周志军到找他,他带周志军到杨泗桥坐装沙的货车去罗湖镇铁保村的砂场,朱益武和“平平”在砂场等。碰面以后,周志军和“平平”带货车在砂场装沙押车,他和朱益武交钱开票。装沙车队装了一趟回来,在进砂场的路口堤坝上,被两名自称江鹏身边的人拦住,就过去问怎么回事。对方说江鹏叫他们把车拦下来,一辆货车交20元的管理费,他说先放车过去,对方让他给江鹏打电话,他很不舒服扇了其中一个人(邹舜)两巴掌。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江鹏开一辆白色汽车到砂场,他们四五个人拿着关公刀追他们。他和周志军一起,朱益武和“平平”一起就跑。和周志军被追到,江鹏身边的伢仔拿关公刀朝他劈过来被躲开,他和周志军就跑到村里躲起来。朱益武的包和手机都在,他拿“小猪仔”的手机打110报警,带周志军回家。事后江鹏打电话问傲什么,他说随便。江鹏说在316国道旁边的农庄,有本事叫人来弄,气不过想找江鹏打回来。问周志军是否叫得到人,周志军打电话给“胖子”彭某甲。周志军说叫了“胖子”跟“猴子”(吴某甲),在抚州洪客隆附近等。经过杨泗桥附近时遇见朱益武和“平平”,朱益武问去哪里,他说叫朋友找江鹏打回来,问朱益武是否去,朱益武说不想参与就走了。他开黑色雷克萨斯车接到“胖子”和“猴子”前,碰到朋友“毛毛”、“星星”等人,说了上午跟江鹏打架的事。叫他们上车并问身边还有人啵,“毛毛”打电话叫了两个伢仔,“毛毛”、“星星”自己去罗湖镇。到家后开车到砂场那边找了一会回到家中,“毛毛”、“星星”带了两个伢仔来了,给他们一人发了一把刀,有柴刀、西瓜刀还有菜刀。他将一把打弹珠的仿真玩具枪带在身上,开雷克萨斯车带周志军、“胖子”、“猴子”、“毛毛”、“星星”以及“毛毛”叫来的几个人准备到铁保村江鹏家去。经过铁保村口的铁堡辉煌农庄饭店时,看见饭店门口停着一辆白色SUV汽车,下车看了一下车子。当时从楼上下来三四个人,江鹏最后下来,他将玩具枪掏出来指着江鹏,江鹏的人看见枪就逃跑,他叫伢仔去追。江鹏那方的一名男子被堵在门口,他从“星星”手上拿过砍刀朝那名男子头部以及肩膀上砍了几刀,男子用手挡被砍伤了。没找到江鹏下楼准备离开,在门口和两个伢仔拿砍刀将江鹏的汽车砸了。砍刀扔了,仿真手枪交给公安机关。23、同案犯周志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矮子”打电话叫他帮做事,一天给200元。2017年12月11日早上赶到曾金林罗湖镇的家里,坐曾金林的小轿车去罗湖镇的一个砂场。砂场马路上停着5辆货车,“小猪仔”朱益武和一个人在等。“矮子”、“小猪仔”交钱买沙,他指挥装沙。刚装了一车沙,一名男子拦着不让装,“矮子”就和对方吵架。9点30分左右,有辆车子开来,下来5、6个人拿刀向他们冲过去,“矮子”他们往砂场跑,他跟着“矮子”跑,另两人跑散了,后拦了一辆的士去抚州。在车上“矮子”说一定要把面子要回来。“矮子”到洪客隆开了一辆车子送他回其家,让他等。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矮子”开车带了一群人回家,从家里拿了两把柴刀,几把水果刀放在车子后备箱,还找了一把手枪放在身上(说是玩具手枪),让他们一起去报仇。总共8个人,“矮子”开车带他们到罗湖镇一家酒店门口,他拿了一把柴刀,其他人也拿刀下车。“矮子”拿手枪带头冲进酒店,进入酒店后看到早上的那伙人正在玩手机、聊天,“矮子”拿枪指着对方一个人,对方就跑。对方有个人躲进一楼旁边的厕所,“矮子”带人把门撞开,有人进去用刀砍。“矮子”带人打完了厕所的男子往楼上冲,“矮子”叫“杀他们”。对方躲在包厢,门打不开怕有人报警,就退下来,“矮子”开车带他们离开。他拿一把柴刀砍了包厢的门;“矮子”拿了枪;其他人拿水果刀和柴刀。对方躲在厕所的那名男子被砍伤了,五六个人围着用刀砍。朱益武生没有参与饭店的打架。24、同案人江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11日上午在铁保村砂场和邹舜、何辉凡、“鸭比”拿关公刀追完曾金林以后回家。过了一个小时,曾金林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就说在家。之后担心曾金林报复,开车带邹舜、何辉凡、“鸭比”到辉煌饭店旁边的桥上。路上邹舜联系“凯某”,到接“凯某”,他打曾金林电话叫对方过去。后曾金林打电话质问他不在家,他说在辉煌农庄有本事就过去。跟砂场做事的本村村民说曾金林带人要报复他。本村的人认为曾金林太嚣张各自到家拿了铁锹等曾金林。和邹舜、何辉凡、“鸭比”“凯某”等人将三把关公刀带着身边。等了很久,曾金林没去,村民将铁锹放回家中,他们将关公刀放在饭店一楼收银台后面的房间。后一起在饭店二楼888包厢吃饭,还叫了朋友张某去吃饭。半个小时左右,“黑婆”以及同名同姓的江鹏说看见三辆汽车开过去,就下楼看。刚下楼看见曾金林拿一把手枪下车,三辆车子下来十多个人,“小猪仔”拿一把疑似来福枪架在车窗上对着他们,就各自逃跑。和邹舜、“鸭比”跑到三楼将门关上,曾金林带人追到三楼进不去。没过几分钟,曾金林带人走了。下楼看见张某被人扶着站在饭店门口,头部、肩膀受了伤。准备开车发现车子被曾金林那伙人砸坏了,就扶着张某上了饭店老板车的汽车,到临川区第三人民医院。借了砂场老板曹某五次钱,每次大约2000元都还了,没有威胁、阻挠其开砂场。最后一次担心坐牢女朋友没有钱用,叫曹某借2000元转到他卡里,最后一笔没来得及还。2016年2月15日,中午喝完酒和江月清争吵打架,晚上到江月清家找,人不在,就用铁棍砸了其汽车的一扇玻璃。是一个人到江月清家,跟着几个劝架的村民。25、同案人邹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江鹏安排他、何辉凡、“鸭比”到铁保砂场看砂场,交代村里的车子就不拦,别人的车子就拦下不让装沙。当时“矮子”带着“小猪仔”等人到砂场,装好一车沙后他拦着不让装,“矮子”打了他一巴掌,他打电话给江鹏,江鹏就叫他到堤坝等。过了5分钟江鹏开车到堤坝,他、何辉凡、“鸭比”三人上车,到江鹏家拿了四把刀(其中一把是他网上购买的放在江鹏家,准备刀是为了防身)返回到砂场,每人拿一把刀追砍“矮子”一伙人,“矮子”和“小猪仔”等人分开逃跑了。回去的路上江鹏打“矮子”的电话问想做什么,有本事就过来搞。江鹏挂了电话叫他们准备好,江鹏叫他打胡某1电话,让胡某1帮忙打架。他联系胡某1,江鹏开车带他们到接,之后江鹏又强调“矮子”会带人来打架做好准备。他们到铁保辉煌农庄饭店等“矮子”,把两把关公刀放在饭店收银台后面的沙发底下,留了两把刀在江鹏车上。过了好久“矮子”没来,他们就在饭店二楼888包厢吃饭,江鹏叫朋友来吃饭顺便拿钱。江鹏朋友来了后开始吃饭,过了半小时,江鹏的朋友讲外面来了三辆车,就和何辉凡下楼去江鹏的车上拿刀,江鹏跟在后面,拿好刀站在饭店门口,江鹏站在身后。“小猪仔”从白色小汽车下来,拿着一把手枪指着他们,他们就往饭店楼顶跑,还喊了一句“对方手上有枪”,其他人匆忙逃跑,江鹏、何辉凡和他跑到楼顶,将楼顶的门锁了。后来“矮子”带人追到三楼,因打不开门就走了。当时听见“矮子”叫人把江鹏车子砸掉,江鹏在楼顶看见“矮子”一伙人将车子砸了。确认“矮子”那伙人离开后才下了楼,下楼看见江鹏的朋友肩膀被砍伤。江鹏将朋友扶上饭店老板的车子去医院,何辉凡和“鸭逼”也去了。晚上六七点左右,江鹏说事情闹大了都各自回家。之前帮江鹏看装沙的车子,住在江鹏家里。和“矮子”一方在铁堡辉煌饭店打架时,他们那方有他、江鹏、何辉凡、“鸭比”、胡某1、江鹏的朋友和砂场做事的村民,“矮子”那方当时开了三辆车。“小猪仔”拿了一把手枪,其他人拿刀。2017年3月和朋友在某宾馆吸毒品的时候,江鹏也在就认识了。之后江鹏经常带他到娱乐场所吃吃玩玩,有赚钱的事叫他去帮忙,给钱花,之后一直跟着江鹏。何辉凡、胡某1、“鸭比”也差不多,都喊江鹏老哥。他是最早跟着江鹏的。听江鹏说在砂场有小股份,有时候江鹏会说去砂场找曹老板拿钱,至于什么钱不清楚。江鹏村有一个装沙的车队,他、何辉凡、“鸭比”、胡某1平常就在砂场帮江鹏看装沙的车队,江鹏交代只让本村的车队装沙,不是本村的车就要拦下来不让装。2017年6月的一天,和胡某1在江鹏家里,江鹏开车带他和胡某1到周司砂场,将汽车横在装砂进出的路口,并让他们在路口拦住装砂车辆,江鹏到砂场里恐吓工人,不让工人采砂,闹了一两天就没去。江鹏想通过闹事的方式让砂场老板给钱,曹国仔给江鹏多少钱不清楚。江鹏是他们的老哥,叫他们去闹事就去了,没有拿砂场一分钱,平时跟着江鹏,江鹏会给钱花。2017年10月的一天,江鹏开车接他和胡某1说在江家村路上,有人骑三轮电动车按喇叭叫其让路发生争吵,江鹏拿砍刀将三轮车的玻璃砸了,叫他和胡某1一起去对方家里,三个人带了两把关公刀和一把鱼叉。到对方家里,门是开的人不在家,江鹏就带他们将家里的玻璃、凳子、椅子砸了,砸完了就走了。26、同案人何辉凡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11日到罗湖镇铁保村周司砂场找邹舜,邹舜和“鸭比”在砂场帮江鹏看着车队装砂。半个小时后,“矮子”和“小猪仔”带车队去装沙,邹舜上前拦住“矮子”的车队,说江鹏交代的。“矮子”打了邹舜几巴掌,“小猪仔”也打了邹舜几下。事后邹舜打电话告知江鹏,并跑到江鹏家拿刀(小关公刀、刀长约1米)。过了十分钟左右,江鹏开白色帝豪SUV车到砂场堤坝上,拿了四把刀下车,一人一把,江鹏和“鸭比”追“矮子”,他和邹舜追“小猪仔”,“矮子”和“小猪仔”跑了。之后,江鹏开车子带他、“鸭比”、邹舜几个人坐车离开砂场。在车上,江鹏打“矮子”的电话问“矮子”想干什么。之后江鹏说“矮子”可能会叫人去打架,江鹏开车到罗湖街接胡某1,一起到罗湖镇铁堡辉煌饭店。江鹏将车子停在饭店边上,江鹏和邹舜将两把关公刀放在饭店收银台后面的沙发下,留了两把刀在车上,之后他们在饭店等“矮子”。等了一个来小时,“矮子”的人没去,他们在饭店二楼的888包厢吃饭,江鹏还叫了朋友张某过去吃饭。当时有十多个人,大部分都是江鹏同村在砂场做事的人,菜还没上齐,“矮子”就带人去了。“矮子”那方开了三辆小车到饭店,最早发现“矮子”的是张某。邹舜和他先跑下楼,去江鹏车上拿刀,邹舜拿了一把关公刀,他来不及拿刀和邹舜返回饭店。刚到门口,“矮子”的人到了,“矮子”和“小猪仔”手上还拿着东西,邹舜喊了一句“对方手上有枪”,就往楼上跑。邹舜和江鹏躲到楼顶,他找包厢躲起来,将包厢门反锁。过了几分钟,听见“矮子”带人下楼,说江鹏躲着不出来,把江鹏的车砸掉。“矮子”的人全走了才出来,张某头部流了好多血,听说“矮子”那伙人带了枪,张某躲到一楼卫生间被“矮子”一伙人持刀砍伤。当时在饭店没听到枪声。27、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了赣抚建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罗湖镇铁堡周司砂场采沙业务。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去抚州市办事,在华溪堤坝时碰到“矮子”,“矮子”坐在一辆货车上,“矮子”下车打招呼说带几辆车子去装沙。当天上午10时左右,开票员黄某打电话说砂场有两伙人在打架。他赶到砂场,黄某说人已经散了。黄某说“矮子”带了一个伢仔和五六辆车到拉沙,已经开始装沙,“矮子”准备开票,跟着“水牛”的一个伢仔拦住“矮子”等人叫他们不要装,“矮子”带来的人打了拦路的人几巴掌,被打的人就打电话。过了10多分钟“水牛”开车带了几个人,拿刀追“矮子”那伙人,“矮子”那伙人就跑了。当天中午12时左右听说“矮子”叫了一伙人拿枪拿刀在罗湖镇铁堡饭庄找到“水牛”一伙人,并将“水牛”那边的一个人杀伤。因为“矮子”和“水牛”都有卖沙点,装的沙子越多赚的钱就越多,但一个砂场一天的沙量是固定的,所以“水牛”的人就不让“矮子”装,双方就打起来。2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1日9时30分许在罗湖镇铁堡的砂场开票,“水牛”一伙的三个社会青年在砂场拦车,并记录车牌号及谁买的沙。“矮子”一伙人不服,“矮子”一方的人打了“水牛”那方的一个人几巴掌。被打的人打电话给“水牛”。10多分钟后“水牛”开白色吉利GX7车过去,有三个人到“水牛”车上拿关公刀,“水牛”四个人每人拿一把刀,去追砍“矮子”一方的人,“矮子”的人就跑了。“水牛”那方在铁堡砂场收保护费,“矮子”一方不服气。29、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1日12时许,在铁保农庄炒菜,听到饭店大厅好吵,出来看到一个年轻男子持一把“手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水牛”等从二楼跑下来。持枪男子用枪指他们说“你们都不要动”,那伙人就往二楼跑了。有个男子往一楼卫生间跑,持枪男子带人到卫生间用刀砍那男子。后持枪男子带人上二楼,二楼的情况不知道。后持枪男子带人下楼,在饭店门口围着“水牛”的白色吉利车打砸,将车子玻璃全部打碎,开三辆小车走了。持枪男子用枪朝大厅天花板打了一枪,天花板有约一厘米的痕迹,枪声好响。30、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11日上午11点30分许在女婿的铁保农庄做事,“水牛”(江鹏)带了七八个人点菜吃饭,有几个像是铁保村的,另外几个像是社会上的青年。女儿看见他们把两把砍刀藏在大厅的沙发下面。女儿问带刀干什么,“水牛”让她不要管。他们点了菜到二楼888号包厢。过了个把小时,看到路口一辆白色小轿车停下,下来十多个社会青年,四五个青年持砍刀往店里冲。一个个子矮的30岁左右年轻人拿着黑色手枪,“水牛”一伙人想跑下楼,被堵在楼梯口,持手枪的年轻人拿枪指着“水牛”一伙人说“不要动”,朝天花板打了一枪,听到砰的一声,“水牛”一伙人就往楼上跑,开枪的矮个子把枪插在裤腰上带一伙人追。“水牛”那边有个人蹲在一楼厕所,开枪的那方有人拿刀朝那人头上、左肩上砍了几刀,那个人出了好多血倒在地上。开枪的一伙人追到二楼,开枪的一方跑到楼上没有见到人就下楼,将江鹏的车子砍了。其在补充材料的证言称,开没开枪不确定,听到声音后出来,看见一名身高不超过1米6的男子把枪插在裤腰上,真枪假枪不能确定。31、证人车跃辉的证言证实:其是货车司机,江鹏在砂场发纸牌给司机,领到纸牌的可以运沙,江鹏要收取每车10块钱。2017年12月12日20时许吃夜宵时接到江浩的电话,江浩说要交200块钱一辆车子(发了纸牌运沙子的货车),他说交什么钱。江浩说在铁保饭庄被砍伤的人要钱治疗,他说不会交。江浩说不交钱以后有什么事不负责,他就到派出所报案。2017年12月11日9时30分看见江鹏手下几个年轻人在砂场拦着一辆车子不让装沙,有伙人(“矮子”带的七八个社会青年)围着拦车的年轻人并打了其几巴掌。过了十几分钟江鹏开吉利越野车到砂场,江鹏和被打的年轻人和另外两个年轻人到江鹏车上拿关公刀追“矮子”那伙人。3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在铁保村的砂场有少许股份,平常开后四轮车装沙,江鹏是本村车队队长,带车队在砂场装沙,砂场给江鹏提成。曾金林叫朋友“小猪仔”请了车队到铁保村装沙。2017年12月11日上午开车装沙到罗湖镇陈坊村,回到砂场时看见江鹏开白色吉利SUV汽车从砂场出去,带了两个人。旁边的人说之前因装沙的事江鹏的伢仔被曾金林一方打了,江鹏开车去追曾金林、“小猪仔”一伙人。司机准备到铁堡辉煌饭店吃饭,休息时看见江鹏开车路过,以为江鹏去找曾金林。江鹏下车说曾金林要带人到村里找其打架,本村的人听说曾金林带人要到村里打架,感觉曾金林太嚣张,说等下每个人准备好铁锹助威,后跟熊宇琪去修车。修完车回来,江鹏及江鹏身边的伢仔还有装沙司机都在铁堡辉煌饭店二楼888包厢吃饭。刚坐下没多久,有人说有几辆车子开到饭店楼下,包厢的人听见了都往楼下走。楼下两三辆小轿车,曾金林第一个下车。曾金林带来的伢仔都拿刀往饭店冲,曾金林还掏出一把手枪,就躲到包厢。听见外面有框框打门的声音,过了几分钟,曾金林那方的人开车走了。出来才知道江鹏的一个朋友被砍到,江鹏准备开车送朋友去医院,车子被曾金林带人砸坏了,饭店老板开车送被砍伤的男子去的医院。曾金林带人来的人开了两三辆小轿车,一辆黑色的、一辆白色的。曾金林带了一二十个人,都拿着刀,曾金林拿着一把枪。3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前后,当时在河里采砂,江鹏叫他不要采砂,就打电话给曹某,曹某说在找人谈(给钱对方),叫他继续采砂。第二天江鹏及一名女的又到河边骂他,不准他采砂,拿石头扔。质问为什么不可以采,江鹏说会影响河堤旁的农地,还说要打他,他趁机离开。还有一次江鹏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砂场的路上堵路,连续堵了两天。江鹏平常无所事事,身边跟着几个伢仔,想通过堵路闹事的方式在砂场上弄点钱,后来听说曹某跟江鹏谈判,给了钱给江鹏。34、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7年10月3日中午在家听说儿子徐军凯骑父亲的三轮车路过江家村被人打砸了三轮车。到江家村听说是水兰的孙子江鹏,水兰说要赔600元,她说算了也没报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江鹏开白色汽车带两个年轻人到儿子徐天凯家,江鹏拿鱼叉,另外两个人拿长马刀到徐天凯砍家砸玻璃,江鹏的亲戚抱着江鹏不要乱打。她抱着另外一个瘦瘦的年轻人劝其不要乱打。打的过程中江鹏三人还将村上老人徐某2打倒在地。打完后江鹏拿鱼叉扬言说“不怕你们村里人多,就要找你们村里有钱的人出来”,后听说报了警就走了。3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1日上午10点多钟江鹏(“水牛”)打电话说还钱,让他到罗湖镇铁保村去。打了车到罗湖镇铁保村村口找江鹏。江鹏说先吃中午饭,江鹏的白色帝豪汽车停在店门口,地上放了四五把铁锹,问带多铁锹干什么,江鹏说没什么并将铁锹放到车子后备箱,一起到二楼888包厢。陆续去了人,共有十多个。听吃饭的人说,上午江鹏身边的人在铁保村砂场上因装砂的事和“矮子”及“矮子”的人发生口角,江鹏的人被“矮子”那方的人打了,江鹏带人找“矮子”那方报复拿刀追,“矮子”的人跑了。之后“矮子”打电话给江鹏说要找江鹏,等了很久“矮子”那方没来人。当时坐在靠马路的窗户边,朝饭店开来三辆小轿车(一辆白色奥迪车、一辆白色现代车还有一辆黑色轿车),说有三辆汽车来了,江鹏和吃饭的人就下楼,也跟着。刚到楼下,三辆汽车下来十多个人,拿刀冲进去,有个人拿着六四式手枪进去,江鹏的人四处逃窜。当时以为下楼右边是后门,那里是卫生间,门反锁了打不开没跑掉。拿六四手枪的男的拿枪指着让他别动,其他的人围过去拿刀砍,拿叉子刺,多处受伤,头部及左肩膀伤的比较重。被砍伤以后,那伙人上楼找人。后走到饭店外面。没过多久,那伙人开车走了。江鹏发现他受伤,和另外一个人送他到临川区第三医院治疗。不知道对方是什么人,后来听江鹏说是“矮子”带去的人,拿六四手枪的人就是“矮子”。看见“矮子”拿了一把六四式手枪,大部人手上都拿着砍刀及叉子,听江鹏说“小猪仔”拿了一把长枪,他没有看到。36、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在罗湖镇铁保村周司砂场开了采沙点。2017年3月份左右沙资源开始紧俏,同村的江鹏眼红从6月份经常到砂场捣乱,威胁工人不准采沙。江鹏在村里称王称霸,身边有一伙社会闲杂人员,村里人都怕。其跑到砂场呵斥工人不准采沙,往船上丢石头,后来带人拿砍刀堵路。因为害怕不敢报警,不得已商谈。2017年7月江鹏说伢仔要吃饭,借几千块钱。从7月份开始每个月给江鹏2000元,到了12月江鹏嫌钱少逼他加钱,又开始堵路。经派出所介入道路疏通,每月2000元就没给。4月的一天江鹏说准备去投案,老婆没有经济来源,让他每月给其老婆2000元生活费。八次一共给了17000元,每次汇款都有记录。2017年7月6日和24日分别汇了2000元,8月16日和29日分别汇了1000元,10月7日汇了4000元,11月25日和26日分别汇了3000元和2000元,2018年5月20日汇了2000元。2018年5月江鹏被抓,还是打了2000元,其老婆代收。和江鹏是同村人,怕其出来后报复。江鹏在村里称王称霸,身边长期带着一伙纹身的社会闲杂人员,全村的人都怕。江鹏带来砂场闹事的人都是年轻伢仔,采砂工人汪某当时在场。37、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3日14时许开三轮电动车去抚州市路过罗湖镇铁保村江家村,江鹏的吉利GX7(赣F×××**)车子停在路中间挡了路,打喇叭叫其让一下,对方就拿砍刀说“劈死你”,江鹏的娘胡惠梅劝其不要闹,江鹏就拿刀砍了一块后门玻璃。后砍了右边后门玻璃。江鹏爸抢江鹏的刀,江鹏就跑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江鹏又回来拿刀要砍他,江鹏爸把刀抢走扔水渠里。他把电动车扔下,带着老婆回唱凯家里。回去后听说江鹏要叫人杀他。后江鹏带两个人到弟弟家把弟弟家的玻璃门框,凳子、椅子都打坏了。38、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3日在戏台玩,一辆白色汽车开到徐天凯家边,下来三个人,一人拿着鱼叉,二人拿着长马刀。他们砍砸徐天凯家的玻璃门,走到马路边看,他们三个人就说还想帮忙,他们跑到戏台上,一个人站在戏台上拿着鱼叉举了三下扬言“我不怕你们村里人多,我就要找你们村里有钱的人出来”,下来说他还想走。他说“走你还想怎样”,拿鱼叉的人就说“走,我就打你”,叫另两个年轻人把他按在地上,拿鱼叉对着他喉咙说“再说我就杀了你”,付某就过去拉住他们,他们就开车走了。39、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11日上午在罗湖镇街上玩,10时许江鹏打电话找他,说上午邹舜、何辉凡、“鸭比”在罗湖镇铁堡村砂场因装沙的事,邹舜被“矮子”扇了几巴掌。其带着邹舜、何辉凡和“鸭比”拿关公刀追砍“矮子”,事后“矮子”打电话说要找其打回来,约好地点在罗湖镇316国道旁铁堡辉煌饭店。江鹏让他去帮忙(指打架)。后江鹏开白色帝豪车到接,车后排的后面垫子上放了两三把关公刀和四五把铁锹,邹舜、何辉凡和“鸭比”都在车上。然后江鹏带他们到铁堡饭庄。五个人跟砂场做事的村民一起到二楼包厢吃饭。没过多久,靠窗口的人说有几辆小车子开过来了,大家一起下楼。邹舜、何辉凡先下楼,他刚到一楼,江鹏他们往楼上跑,邹舜大声喊“对方有枪”。一伙人冲到饭店拿着刀,他就一楼卫生间躲将门反锁。一名男子也想躲,进不去。过了五六分钟确定对方走了出来,江鹏他们躲在饭店三楼。男子被对方拿刀砍伤了头部。江鹏准备开车送男子去医院,发现车子被砸坏,江鹏带他坐饭店老板的车子将被砍伤的男子送去临川区第三人民医院。对方十多个人手上都拿砍刀,当时没看到对方有人持枪,邹舜拿了一把关公刀。江鹏组织了一个拉沙车队,平时在砂场帮江鹏看着车队,不是本车队的车子就不让在砂场装沙,江鹏会给一二百元一天,做了半个来月,打架之后就没做了。打架前半个月开始跟着江鹏在砂场做事。2017年6月邹舜带他到唱凯镇玩认识了江鹏。之后江鹏经常带他到娱乐场所吃吃玩玩,有赚钱的事就会叫他去帮忙给钱花。何辉凡、邹舜、“鸭比”也都喊江鹏老哥,邹舜跟江鹏最早。江鹏叫他们做什么就去做,江鹏给钱用。6月的一天,江鹏开白色帝豪SUV汽车带他、邹舜、何辉凡、“鸭比”去砂场闹事,车上放了关公刀。江鹏叫他们把砂场出入口拦住,装沙的车子一律不让进出。2017年10月的一天下午,和邹舜在罗湖镇的网吧上网,江鹏开车到接说当天下午在罗湖镇铁堡村江家村路上和一个骑三轮电动车的人发生争吵,把对方的三轮车玻璃砸了,要去对方家里打对方。江鹏开车带他们到对方家里,三个人带了两把关公刀和一把鱼叉。对方家门是开的但人不在,江鹏就带他们将家里的玻璃、凳子、椅子砸了。当庭辩解没有参与敲诈勒索。40、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11日上午,“金子”打电话说在罗湖镇砂场上被人拿刀追着砍,让他叫几个人去帮忙,就说有自己和“亮仔”两个人。“金子”让他带“亮仔”到抚州市赣东大道洪客隆商场边等,“矮子”会开雷克萨斯车去接。之后打电话给“小猪仔”问要不要去,“小猪仔”就说去帮下忙。“矮子”开车把他和“亮仔”带到罗湖镇自己家里。“金子”也在,“矮子”单独开车出去找一下对方在哪里。半个多小时“矮子”回去说找到对方位置,“矮子”从家里拿了六七把四十公分长的砍刀,一人挑了一把。上了“矮子”的车,后面还跟了一辆黑色汽车,坐了四五个人。“矮子”开车带他们经过罗湖镇铁堡饭店门口时,“矮子”看见一辆白色越野汽车停在饭店边上,“矮子”将车停下,一个人先下车。“矮子”下车后,看见饭店里一伙人走下来,“矮子”掏出手枪,那伙人就往楼上跑。“矮子”说就是那伙人,他和“金子”、“亮仔”以及另外一辆车上的人就拿砍刀下车往饭店冲。“矮子”和几个人在饭店一楼卫生间门口抓住一名男子,“矮子”让他去追三楼的人,三楼的门被关着没有蹬开。下楼后看见被抓住男子倒在卫生间边上,“矮子”叫他们撤,他们就出了饭店。“矮子”拿砍刀将停在饭店门口的白色越野汽车砸了,他拿砍刀朝副驾驶室的车窗砸了一下,之后就离开了。朱益武没去打架。当庭辩解只有四五个人开了一辆汽车去参与斗殴。4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11日上午,跟彭某甲在宾馆睡觉,彭某甲接了电话说“金子”讲“矮子”那边有事,要他们过去。彭某甲还打电话给“小猪仔”问要不要去。彭某甲打完电话说“矮子”会开车来接。11点时“矮子”开雷克萨斯轿车接他们到家里,“金子”在那里,“矮子”一个人出去。十分钟左右“矮子”回来,后面跟着两辆车,一共四五个人。“矮子”说知道那伙人大致的方位,从厨房搬出一堆长约三四十公分长的砍刀,让他们一人拿一把,上车跟着走,“矮子”还拿了一把手枪。他和彭某甲、“金子”坐“矮子”的车。“矮子”开车带他们经过罗湖曾316国道边上一家饭店时,“矮子”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子停在饭店边上,把车开到饭店门口停下,另外两辆车子也停下。“矮子”下车往饭店走,他们随后下车。饭店二楼下来一伙人,还有人去拿刀,“矮子”将手枪拿出来,对方往楼上跑,他们拿砍刀朝饭店里追。追到二楼,对方的人躲进包厢将门关了。没踢开门就下楼,一名对方男子已被砍伤靠在一楼卫生间边上,“矮子”叫他们撤。“矮子”和其他几个“矮子”叫去的人一起将白色越野汽车给劈了,之后坐三辆汽车走了。“矮子”拿了三四十公分长的砍刀以及一把手枪(手枪是假的,“矮子”的儿子拿枪玩过);其他人拿了砍刀;对方有人拿着两米来长的关公刀。现场没看到朱益武。当庭辩解只有四个人参与斗殴。42、张某的谅解书、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实曾金林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六万元,张某对参与斗殴人员均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彭某甲、吴某甲分别受邀参与他人纠集的持械斗殴,其中彭某甲、吴某甲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砍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胡某1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堵路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7000元;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毁坏他人物品及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1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1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当以恶势力集团犯罪追究被告人胡某1的刑事责任。经查明,被告人胡某1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首要分子,胡某1是重要成员,且有明显的层级划分;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的砂石市场阻拦过往运沙车辆,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还使用凶器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和殴打他人,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胡某1等人实施犯罪活动并非单纯捞取经济利益,而是明显带有逞强争霸的恶势力性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胡某1等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以从重打击。辩护人认为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时,胡某1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明,该起犯罪案发于2017年6月,胡某1系1999年7月9日出生,现有证据表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还认为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时,胡某1受邀到场后未发生斗殴即逃跑,其行为属从犯;经查明,胡某1未参与当日上午引发聚众斗殴的事由,受邀参与斗殴,其一方因害怕未实际与对方发生斗殴便逃窜,在共同犯罪中胡某1起次要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胡某1等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证据不足,毁坏物品又未经鉴定,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胡某1辩解没有打人;经查明,现有证据证实,胡某1与同伙无理打砸他人的三轮车玻璃后仍不罢休,被告人胡某1等人受邀持械到被害人的家中实施打砸,将劝说人员打倒,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意见与被告人的辩解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明被告人胡某1系抓捕归案,对其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中,胡某1起积极作用,系主犯,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受邀参与斗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二被告人直接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认定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吴某甲虽然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聚众斗殴的被害人张某得到赔偿对参与斗殴人员予以谅解,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三、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永恒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