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4民初519号
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余一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女,系湖北太圣律师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芳,女,系湖北太圣律师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徐勋亚,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勋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银东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