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3民初1184号
原告:王杰,男,199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张城玮,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王杰与被告张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城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36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城玮未进行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日,被告张城玮向原告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王杰人民币35000元整(另大写),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日到2019年1月1日。”的借条一份。原告于次日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王杰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据向其主张债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按约定期限及时返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及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城玮归还原告王杰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