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11民初2000号

高余贤与陈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余贤;陈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1民初2000号

原告:高余贤,男,1942年7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东,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高余贤与被告陈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余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2年7月15日,被告又推迟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被告将其名下房产证抵押在原告处。至今,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原告借款,造成原告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2019年2月25日被告欺骗原告其将偿还借款,让原告归还房产证。事实上,被告想擅自出售其名下房产给他人,而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知道实情后,并未将房产证归还被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 陈文东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是借款到期后,我已经还了16000元,剩余欠款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给其出具的借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和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1年7月15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承诺于2013年7月15日偿还原告借款。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系违约行为,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4000元。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偿还16000系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率,其诉讼请求也没有主张利息,且被告提出偿还的16000系本金,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文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高余贤借款84000元。 二、驳回高余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陈文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