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06财保88号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陆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陆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财保88号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陆勇,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726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726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杰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