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光明路星光巷**,
法定代表人:张高原,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毛桌么,女,藏族,1983年9月1日生,住青海省共和县。 上诉人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毛桌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上诉人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8)青282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格尔木福源皓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平
审判员 尤晓玲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