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曹安,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
被执行人:潍坊华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辰地理信息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
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林丕尚,男,198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曹安与潍坊华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李冬梅、林丕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鲁079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华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李冬梅、林丕尚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