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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21执1168号

藏文成与吕成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藏文成;吕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121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藏文成,男,藏族,村民。

被执行人:吕成辉,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藏文成与被执行人吕成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藏文成以“被执行人吕成辉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21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才让

审判员 张 青 超

审判员 高 建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玉 良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