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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317号

曹晖与连云港连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伏乃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晖;连云港连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伏乃忠;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3民初317号

原告:曹晖,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连云港连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街道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0694913110。

法定代表人:伏乃忠,董事长。

被告:伏乃忠,男,1949年10月11曰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江山(系伏乃忠儿子),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商业街913207030535127471。

负责人:张志豪。

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91410100594887402X。

法定代表人:李秀然,董事长。

原告曹晖与被告连云港连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伏乃忠、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人民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