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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初19号之一

陈锦龙、郑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锦龙;郑兆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初1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江,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湘潭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

被

申请人:陈锦龙,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申请人:郑兆瑜,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李江与陈锦龙、郑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粤20民初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锦龙、郑兆瑜价值人民币1161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陈锦龙名下2处房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陈锦龙、郑兆瑜的3个银行账户。现李江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被查封的财产即被申请人陈锦龙名下位于中山市“沙尾路”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土地证号、房产证号):国(2011)3100294,0111005014】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江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锦龙名下位于中山市“沙尾路”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土地证号、房产证号):国(2011)3100294,0111005014】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卢俊廷

审判员 胡怡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