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499号
原告:孙某,地址: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地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额某。
第三人:明某,地址: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盛某,地址:锡林浩特市,系第三人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地址:锡林浩特市,系第三人亲属。 原告孙某与被告锡林浩特市地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明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赵成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颖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