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38民初919号

王永巨与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巨;杜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8民初919号

原告:王永巨,男,汉族,1951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杜立新,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

原告王永巨与被告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永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