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8民初919号
原告:王永巨,男,汉族,1951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杜立新,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
原告王永巨与被告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永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