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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1036号

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036号

原告:曹某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曹某某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万,合计共17万。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表弟,2017年2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17年9月19日,被告以儿子王某某结婚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万元,因双方是亲戚关系,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之后原告发现被告私自销售教材和教具,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被告因此离职,当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称借钱的时候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想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被告这种毫无道理的说辞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高邑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被告住所地为高邑县。原告也是高邑县人,常住赵村并有其住宅,同时王某某要钱用于其儿子结婚办喜事,王某某儿子的婚事在高邑县举办,要钱的行为也是发生在高邑××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告王某某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由高邑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故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培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