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东,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德红,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榆林市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朋波,陕西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凯,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榆林市横山区。
上诉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德红、梁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元,减半收取1454.5元,由上诉人横山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龙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李佳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卜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