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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1民初1885号

肖玉敏与黎国生、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玉敏;黎国生;陈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1885号

原告:肖玉敏,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恩施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黎国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住恩施市恩施市。

被告:陈琼,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肖玉敏诉被告黎国生、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玉敏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玉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肖玉敏负担。

审判员 向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山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