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6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杰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工资本金人民币1907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2019年4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258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06执3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