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5刑初9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友,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同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振友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永春县××镇××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闽C3××××号小车发生碰撞,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9月23日20时20分,被告人陈振友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7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振友已与闽C3××××号小车的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无牌二轮摩托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尿检结果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或者法医提取血样规定告知书,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振友的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友无视国家法律,在醉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22.78mg/100ml)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振友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振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振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应负事故的主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陈振友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振友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一)(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振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褚淑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佳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4- 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