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1552号
原告:张合理,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潘琳,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津硕,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杨水芳。
原告张合理、潘琳、张津硕与被告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理、潘琳、张津硕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理、潘琳、张津硕撤回对被告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合理、潘琳、张津硕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沙素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圣琳 微信公众号“”